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发布时间:2021-04-02 发布者:办户政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以下简称“建房规〔2019〕10号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深府规〔2019〕7号)等文件要求,净化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环境,现对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监督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根据建房规〔2019〕10号文第一条规定,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住房租赁”,不得超范围经营。自然人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对于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及经营地等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的,市住房建设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发出预警信息。
二、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企业网络平台公示企业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服务内容和流程、收费项目和计费标准、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投诉方式和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