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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内出生婴儿出生登记
办理条件:
(1)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出生的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父母离婚的,应随直接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均是现役军人或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
(3)非婚生育的,需作非婚生情况说明;其中,申请随父亲出生登记的,还应做亲子鉴定且由父亲直接抚养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
 
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含网上申请);
(2)派出所窗口受理;
(3)审核、审批;
(4)办结。
(说明:①非网上申请且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回执单;②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充材料单,一次性告知;③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单。下同)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
(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分填报申请书;
(6)非婚生育的,需提供非婚生情况说明;申请随父亲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做亲子鉴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材料。
 
办理时限:
(1)不需调查、审批的,当场办结;
(3)需调查、审批的,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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