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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证明材料
一、《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对《出生医学证明》有弄虚作假嫌疑或与事实不符的及新生儿出生在外省市,还须提交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凭证,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二、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三、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父或母系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军人身份证件。
四、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在单位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的证明材料:
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出生满一年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的证明材料:
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凭证,必要时,须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非婚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的证明材料:
1、父或母的《婚姻状况声明书》;
2、父或母已婚且随已婚一方报出生的,提交配偶同意接受证明及配偶《居民身份证》;
3、随母报出生的,提交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4、随父报出生的,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父母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婴儿随(外)祖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的证明材料:
1、(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证明》、人事档案等)。
 
父或母为旅居国(境)外的原本市居民,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随(外)祖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的证明材料:
1、(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证明》、人事档案等)
3、父或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户口注销的《户籍证明》。
 
父或母系现役军人的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的证明材料
1、母亲系驻沪部队军人,婴儿随母入户部队集体户的,须提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门证明以及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2、父或母为本市居民应征入伍,婴儿随(外)祖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的,须提供:
(1)(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证明》、人事档案等);
(3)父或母在本市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及部队师(旅)级政治部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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